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程序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日期:2019-09-10 责任编辑:admin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工作,强化公路建设市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9〕731号),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本工作程序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是指取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资质许可的公路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系统)发布的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业绩、人员等信息。

第三条  部公路局负责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工作,具体事宜由局建设市场监管处承办。

第四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部级系统办理信用信息转移的,应在办结公路行业资质转移许可手续后,由信用信息承继企业向部公路局提交信用信息转移申请。资质转移许可手续由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按有关规定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要一次性提出需转移的信用信息内容。申请材料(样式和证明材料要求见附件1)应详细说明企业依法依规开展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的情况和资质转移情况,以及需转移的信用信息情况,同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六条  部公路局受理申请材料时将检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对内容不全的,要通知申请企业补齐。

第七条  部公路局受理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申请材料后,建设市场监管处将进一步核实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并将信用信息转移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对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的,建设市场监管处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信用信息在线转移。对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不实的,部公路局将按程序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涉及公路监理企业的,按部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八条  部公路局将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信用信息转移工作台账(台账表格样式见附件2),做好受理转移记录。

第九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申请转移的信用信息存在虚假情况的,部公路局将在作出正式处理前,发函告知企业陈述期限。对企业的具体处理措施由部公路局会同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出。

1.依据《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13〕636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和《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交质监发〔2012〕774号)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由部公路局会同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发布虚假信用信息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扣分处理,并将企业发布虚假信用信息的行为发布在部级系统“不良行为记录”中。

2.如业绩信息为虚假的,由建设市场监管处按程序清空该企业所有已建和在建业绩信息,如人员信息为虚假的,由建设市场监管处按程序清空该企业所有人员信息。上述信用信息清空后,由该企业重新录入并按程序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本条所称虚假信用信息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申报的主要内容、数据和指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信用信息。

第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时,承继信用信息的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按照《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认定,其他情形在部级系统标注原企业的信用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转移全部公路行业资质的原公路建设市场从业企业在完成信用信息转移后,其账号应予注销。注销账号的企业曾经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将在承继信用信息企业账户基本信息中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部公路局将加快完善系统功能,逐步实现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网上申请和办理。网上申请和办理流程按本工作程序有关要求执行。在网上申请功能开通前,相关企业应向部公路局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本工作程序自2019年9月2日起执行。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19-09-02

附件1:申请表.docx

附件2:部级系统企业间信用信息转移申请受理核查转移工作记录表(空表).docx

相关链接: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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