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来源: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日期:2017-08-02 责任编辑:admin
《关于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0﹞3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委、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2006年以来,为推进我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以下简称两个文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级平台)也于2010年6月正式上网运行。两个文件的实施和部级平台的运行,为全面推进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加快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公路建设又好又快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部统一部署和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加快本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把信用管理作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二、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公路建设市场实际,制定两个文件的实施办法或细则,2010年10月31日前报部备案。实施办法或细则应严格按照两个文件确定的原则、方法,在已有框架内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并结合本省情况,明确工作机制和工作主体,明确工作步骤、环节、责任人员以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三、加强培训,强化理解

两个文件是建立全国统一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开展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法规,各省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领会精神。部将于近期组织宣贯培训,解读宣讲有关政策,讲解和演示部级平台,以使各省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各省要通过宣贯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尽快按照法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通过培训,要深入理解法规,掌握相应工作程序,熟悉部级平台使用。

四、做好信息录入与更新,加快省级平台建设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关于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要求,做好部级平台的项目信息录入与信息更新维护,以及企业信息动态审核工作;加快建立与部级平台界面统一、数据标准统一的省级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平台),以便发布项目和企业信息,自动报送有关数据信息。中央直属企业信息的更新维护和动态监管工作由其注册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省(区、市)不得拒绝受理、拖延办理或疏于监管。

五、严格执行规定,积极推进评价工作

负责信用评价的专门机构、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信用评价主体,应建立信用台帐管理制度,以及与公路建设管理部门、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等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信用评价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同时,按照两个文件的规定,开展省级综合评价,并将部负责全国综合评价的施工企业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报送至部级平台。

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扣分的失信行为必须以认定机构的正式文件作为依据。省级综合评价完成后,应将评价依据和结果告知被评价企业,并在省级平台公示,接受企业申诉和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障措施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一是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有关工作;二是落实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等必须的工作经费;三是明确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2010年8月10日前将其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附表格式报部。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有效实施市场监管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科学筹划、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部将结合公路建设市场督查、专项治理工作检查、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督查等,督促各省(区、市)工作,促进我国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附件: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0一0年八月九日 
相关链接: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全国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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