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息
- 咨询电话: 0351-7731402、7731403、7731400
-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受理地址: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2层)10-12号窗口
-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基本信息表
主项名称 | 公路工程质量鉴定 |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码 | 1400-F-01900-140000 | 实施编码 | 1114000001215025X52140718001W00 |
实施机构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60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3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网上支付 | 否 | 物流快递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网办情况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
是否最多跑一次 | 是 | 年审或年检 | |
咨询电话 | 0351-4663031 | 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名称 | |
受理条件 | 1、1.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完成; 2.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并经建设单位认可; 3.质量保证资料已整理归档完成; 4.建设单位组织第三方检测单位已完成路基、桥隧、路面、交安设施等交工质量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 5.在通车试运营前,房建工程(如有)、机电工程(如有)至少要提供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完工质量检测报告; 6.设计单位出具详细的设计符合性意见专项报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检测、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交工质量检测) 2、1.试运营已满2年; 2.已按要求完成交工验收工作; 3.建设单位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要求,由建设单位确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了竣工质量检测工作,检测结果经建设单位确认。(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鉴定) | 事项状态 | 有效 |
服务指南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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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列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原件份数(份) | 复印件份数(份) | 来源渠道 | 使用说明 | 填报须知(材料要求) | |
1.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原件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材料样本 | 2 | 0 | ||||
设计单位的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专项报告(原件2份,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 在线表单 | 2 | 0 | ||||
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或评定报告(原件2份,加盖监理单位公章); | 在线表单 | 2 | 0 | ||||
由建设单位确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 在线表单 | 2 | 0 | ||||
建设单位的申请文件(原件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在线表单 | 2 | 0 | ||||
项目主要工程数量(原件2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材料样本 | 2 | 0 | ||||
由建设单位确定的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的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原件2份,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 材料样本 | 2 | 1 |
办理流程
查看外部流程图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岗位 | 办理处室 | 办理人 | 办理人联系方式 | 环节办理期限(工作日) |
受理 | 科员 | 省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 | 程进、杨波、刘子榕、王凯、董兴华 | 1 | |
审查 | 副处长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田建胜、刘宁 | 36 | |
决定 | 处长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苏敏 | 3 |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类型 | 减免原因 | 减免金额 | 收费依据 | 金额 | 最小金额 | 最大金额 |
特别程序
序号 | 特别程序种类 |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法定依据 |
1 | 其他,现场勘查,检测 | 90 |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颁布机关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 | 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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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2004年交通部令第3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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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第二十五四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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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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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 (交公路发〔2010〕65号) | 见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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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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