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息
- 咨询电话: 0351-7731402、7731403、7731400
-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受理地址: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2层)10-12号窗口
-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基本信息表
主项名称 | 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码 | 1400-A-00600-140000 | 实施编码 | 1114000001215025X52000118057000 |
实施机构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1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网上支付 | 物流快递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网办情况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
是否最多跑一次 | 是 | 年审或年检 |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00 | 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名称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受理条件 | 1、水运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报告; 2、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印证材料; 3、限期试运行报告,符合设计要求; 4、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材料;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规定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材料; 5、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6、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7、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 事项状态 | 有效 |
服务指南路径 | http://www.sxzwfw.gov.cn/icity/icity/proinfo?id=F738E507588B48ECBFABAF3D79272165&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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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列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原件份数(份) | 复印件份数(份) | 来源渠道 | 使用说明 | 填报须知(材料要求) | |
环境保护设施、档案、审计、消防设施等专项报告 | 在线表单 | 0 | 1 |
办理流程
查看外部流程图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岗位 | 办理处室 | 办理人 | 办理人联系方式 | 环节办理期限(工作日) |
受理 | 科员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程进、杨波、王凯、董新华、刘子榕 | 1 | |
审查 | 副处长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田建胜、刘宁 | 6 | |
审批 | 科员 | 建设管理处 | 苏敏 | 3 |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类型 | 减免原因 | 减免金额 | 收费依据 | 金额 | 最小金额 | 最大金额 |
特别程序
序号 | 特别程序种类 |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法定依据 |
1 | 技术审查 | 15 |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无 | 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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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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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无 |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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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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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 无 |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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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余港口工程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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