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信息
- 咨询电话: 0351-7731402、7731403、7731400
-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 受理地址: 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A座2层)10-12号窗口
- 交通指引: 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50号,乘车路线(79路、836路、870路、877路经停,可在省政务中心(大吴村)公交站点上/下车)
基本信息表
主项名称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子项名称 | |||
事项编码 | 1400-A-00200-140000 | 实施编码 | 1114000001215025X52000118012000 |
实施机构 |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 实施主体性质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工作日) | 1 | 承诺时限(工作日 | 1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网上支付 | 物流快递 |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联办机构 | 网办情况 | 四级标准(全程网办) | |
是否最多跑一次 | 是 | 年审或年检 | |
咨询电话 | 0351-7731400 | 投诉电话 | 0351-7731315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结果名称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受理条件 |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事项状态 | 有效 |
服务指南路径 | http://www.sxzwfw.gov.cn/icity/icity/proinfo?id=9351FE3EFB50485EA4EF00CDAF9F5E91&i=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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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列表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原件份数(份) | 复印件份数(份) | 来源渠道 | 使用说明 | 填报须知(材料要求) | |
征地批复文件或者控制性用地批复文件 | 材料样本 | 0 | 2 | 需要核验原件、盖章 | |||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在线表单 | 2 | 0 | 原件盖章 |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在线表单 | 0 | 2 | 盖章 |
办理流程
查看外部流程图
环节名称 | 环节办理岗位 | 办理处室 | 办理人 | 办理人联系方式 | 环节办理期限(工作日) |
受理 | 科员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程进、杨波、王凯、董兴华 | 0 | |
审查 | 副处长 | 行政审批管理处 | 张瀚鑫、刘宁 | 0 | |
决定 | 科员 | 行政审批处 | 田建胜 | 1 |
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类型 | 减免原因 | 减免金额 | 收费依据 | 金额 | 最小金额 | 最大金额 |
特别程序
序号 | 特别程序种类 |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法定依据 |
1 | 0 |
设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 法律文号 | 条款名称 | 条款具体内容 | 颁布机关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 2015年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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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三)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四)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七)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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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 无 |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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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加强高速公路养护,保证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内的养护由其经营者负责;收费期限届满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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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等7部门关于加强用地审批前期工作积极推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通知》 | 自然资发〔2022〕130号 |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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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同推进项目建设。防止“未批先建”,有关部门对于未取得先行用地或未办理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项目,均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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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交通运输厅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 晋交路网发〔2023〕325号 |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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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原则上不
办理施工许可,正式开工前公路分局应将具备开工条件的有关资料报送省公路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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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第六条、第八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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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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